为践行落实学习主题教育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三抓三促”行动,继承红基因、赓续红色传统、打造红色社区。为全体业主创建一个温馨、安全、幸福的居住环境,继续发扬物业人团结务实、创新进取的时代精神,增强广大居民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针对一些业主不交物业费的情况,物业能怎么办呢?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
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约定条款,业主未及时缴纳物业费,造成欠缴拖缴的,按照合同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可能面临高昂的违约金,根据物业服务人的主张,法院判决还可能承担维权律师费和民事诉讼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长期拒交物业费是对自身信用的伤害,各地区、有关部门将对联合失信惩戒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联合失信惩戒,不仅仅影响自己的日常生活,还可能对子女的升迁与工作造成影响。